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名誉权所适用的非财产性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名誉恢复的救济方式。停止侵害即停止侵害名誉权行为实施的责任;消除影响是一种在侵害人格权时所应承担的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任;恢复名誉则是采取措施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如初的责任;赔礼道歉是抚慰受害人因精神损害遭受的痛苦。同时,在名誉权的保护上还可以适用财产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原告合理的维权成本等经济损失。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客观的社会评价,还包括自然人基于社会评价而享有的精神利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恢复受害人应有的社会客观评价,而对于精神利益的损害,主要由赔礼道歉与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方面来承担补偿。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措施所带来的抚慰效果仍不足以弥补全部的精神痛苦时,应单独支持或者合并支持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此,在保护名誉权时,应注重名誉恢复与损害赔偿并重救济,非财产性责任和财产性责任协同适用的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