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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3—178条

#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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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11:55:08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七十七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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