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之外,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将“个体工商户与其员工的关系”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员工的关系”,即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视为用人单位,统一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而针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实务,需要区分是否属于“劳务派遣单位不当选派工作人员等过错”,以此确定最终应由哪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