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之一,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产生用工行为,因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部分,而非劳动关系建立前的磋商期,如因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本案厘清了有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错误认识,明确试用期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履行试用期内的法定义务,避免用工风险具有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续签问题一直是劳资双方的常见争议,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不续签的法律责任,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因此,用人单位在确定用工之时应尽快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提升人资管理部门的业务能力,尽可能与员工签订合法合规的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时续签而导致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问题。小微企业无专门的人事管理部门,企业主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合法合规用工,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