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的计算,需要把握三个要素:
一是加班时间,二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三是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在已固定加班事实的前提下,最为关键的是确定企业的工资构成和工时制度。
一、三种工时制度的简介
常见的是标准工时制,指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情形。如果超过每日工作8小时或每周工作40小时,在工作日加班的,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需要支付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在休息日加班的,企业可以安排调休。
其次是综合工时制,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比如大明是一名出海打渔的水手,因工作特殊,每次出海持续数周,如果大明所在的公司实行按月的综合工时制,在每月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在每月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166.6小时/月)时,开始计算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综合工时制需要行政审批,企业自行和劳动者约定的无效。
最后是不定时工作制,因企业特点和工作岗位需要弹性工作的制度,主要适用的岗位有:高级管理人员、外勤、推销人员等。与综合工时制一样,不定时工作制同样需要行政审批。因工作时间灵活,一般认为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以上三种工时制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通过调休规避加班工资,但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各地存在不同的执行标准。
二、永远搞不明白的工资构成
企业往往会通过设计复杂的薪资构成来规避加班费或者降低加班成本,常见的套路有三:
一是将工资进行无限拆分。包含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往往就是当地的最低工资,外加各种津贴补贴,如交通补助、房补,以及月度、季度、年度绩效和奖金等。计算加班费往往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对于码农等白领来讲,这种计算方式得到的加班工资,聊胜于无。但也有些地方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础不明确的,以平均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二是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加班工资标准。在实务中,有些地方允许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适用约定优先。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仔细确认关于加班标准的约定,合理避坑的方式是在有选择的条件下,赶快提桶跑路。
三是实行月薪制。比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注明“已包含加班工资”或实行“月薪”制的,视为有效约定,如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大小周工作制,意味着周末加班将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只有每月约定的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部分,才支付加班工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