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晚上10点40分,王亮(化名)开车回家,从医院东门驶出向左转时,与对向车道自北向南行驶的刘强(化名)正面相撞。王亮受伤,车辆受损。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亮、刘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亮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名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为2023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亮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给付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6000余元。该保险公司辩称应先扣除车辆交强险相关赔偿限额后再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系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不同于车辆财产险所具有的追偿权;作为商业三者险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与交强险发生竞合适用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应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这也符合交强险法定性、强制性原则。因王亮的诉求在车辆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