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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能否享受“双重”工资待遇?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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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09:49:06

何晓伦

何晓伦 律师

福建学恒律师事务所

  停工留薪期的设立,是对劳动者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同时,停工留薪期的设立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停工留薪的成立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须因工伤受伤或患职业病,停工留薪期的起算点为受伤日或患职业病之日;二是劳动者须有停止工作接受医疗保险的必要。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停工留薪期工资,是为了给予劳动者在因工伤受伤医疗无法正常工作期间一定的保障。因此,当劳动者能够正常上班并且用人单位也正常发放劳动报酬时,就无法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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