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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赃物的概念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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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5 14:25:07

丁家珅

丁家珅 律师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所谓“赃款赃物”并无一个清晰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语境下,赃款赃物可能有不同的含义。譬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赃款赃物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赃款赃物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第三百八十七条、三百八十八条、三百八十九条规定,赃款赃物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的财物。由此可见,赃款赃物是一个程序性的概念,其具体表现特征是被公安、检察院、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追缴的财物,但是被公安、检察院、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财物并不当然属于赃物。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提取、固定、接收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可以查扣冻的涉案财物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还包括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轻重的财物,范围相当广泛。检察机关查扣冻的财物范围相对较小,主要指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违法所得财物、被害人合法财产、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发布司法解释专门界定赃物的范围,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将赃物严格界定为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引用法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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