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离职,申请经济补偿?
最关键看“未及时足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第三十八条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关于此问题,不同地区的司法观点有所不同。
但是主流的观点为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宜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案例号:(2019)鲁1526民初2260号
法院观点: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