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可以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那么,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交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补偿呢、缴纳公积金又是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呢?
首先,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补偿,但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则是法定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因此,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不过在没有缴纳公积金的情况下,员工没有办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用人单位缴纳,可以通过举报的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否则将会面临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