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和警察打人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公职人员或警察不是在执行公务时打人,属于个人行为。受害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情节轻重,打人者可能会接受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若造成轻微伤,应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对涉案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当伤情达到轻伤程度,则需按照刑事案件展开调查。导致轻伤以上后果的,当事人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未达到轻伤标准的,公安机关会依法对其施加治安管理处罚。
2.向所在单位投诉:准备相关证据资料向打人者所在单位进行投诉。
3.向当地纪监委、检察院检举、控告:公民或者组织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4.拨打相关热线:包括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89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热线、政法干警违纪违法举报热线12337等。
5.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公职人员或警察是在执行公务时打人,受害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诉讼。但需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公职人员或警察是否在执行公务,只要其打人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者都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以及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等行为;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警察有该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