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财产保全费用:
-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若想申请免交财产保全费用,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具体的免交政策可能因地区和法院而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法院,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