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法条解读
本条进一步来解决这些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管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的这些智力出现问题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如果需要去参加民事活动怎么办?与此同时,这些人可能还需要在各个方面需要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对他进行监督和保护,需要一个监护人来管理他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因此,本条专门规定了监护人的地位。监护人的权利和职责里首先包括他们享有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监护人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理解条文时要注意,这里的法定代表人当然不包括委托代理人。这些欠缺行为能力的人可不可以有委托代理人呢?由委托代理人来代理他们参加民事活动呢?答案是不行。不行的原因就在于:第一,欠缺行为能力的人他没有意思能力去进行代理的委托授权;第二,对于欠缺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财产的一种代理,或者代管,它已经包含在监护人的监护职责里了,法律明确规定,被监护人的财产由监护人来管,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由被监护人委托监护人之外的人来进行财产活动的代理。第三,我们说成年人也可以自己来选择法定代理人,选择未来的监护人,但是就算是你自己去通过跟别人达成协议,在你无行为能力时由他来做你的代理人、监护人的话,你选的还是监护人,将来还是你的法定代理人,他也不是你的委托代理人。所以,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只能是法定代理人,而这个法定代理人只能是他的监护人。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