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八十四条: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法人的控股出资人等关联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规定。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关联方交易。本条主要是明确了营利法人的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的法律后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控股出资人),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和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成员的股东,以及作为公司监督机构成员的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而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