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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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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4:39:30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法条原文】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和范围的规定。

  看一个法人是否为非营利法人,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成立目的的非营利性;二是不分配利润。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公益目的,是指法人所从事的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除了公益目的外,为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也属于非营利法人。如行业协会,是社会中介组织,它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结果,反映了同一行业的企业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监督、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要求。具体说来,行业协会的成立必须以同行业的企业为主体,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行业协会的成立以谋取和增进全体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不属于公益目的,但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非营利目的,也属于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也可以取得利润,但是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这也是与这类法人设立的目的为非营利相一致的,因为出资人、设立人成立这类法人的目的本身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为会员服务,所以法人取得的利益是不能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的。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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