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身份权的概括宣示规定。
身份权是以权利人的特定身份为标的的权利。这些身份主要表现为亲属身份,故身份权也称为亲属权,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具体表现为:1.配偶权。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行为,既具有法律属性,要建立在双方真实自愿的基础上,两性结合之后互为配偶。《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对夫妻关系的具体内容予以了规定,也即对配偶权给予了确定。民法典衍生出了夫妻姓名权、平等就业权、相互抚养权、继承权等。同时也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些防范。
2. 亲权。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抚养教育、监护权利。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这条实际上确认了亲权。亲权应包括亲生父母与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子女、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衍生出来就是父母的抚养义务、财产保护权、财产处分权等。当然也包括侵权责任的规定。
3. 亲属权。一般指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祖父母与孙子女的关系、兄弟姐妹的关系,还有就是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等。表现为亲属之间的一种有条件的赡养、抚养等。
4. 监护权。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在前面自然人一章中已经专门进行了解读。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