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企业名称的变更,本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企业商誉从原企业名称转移至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原企业名称会呈现关联性减弱并最终被完全取代的过程。
故企业更名后原企业名称在合理期间内仍应受到法律保护,他人在此期间内擅自使用企业原有名称,坐享原企业名称承载的商誉,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要案情】某电子商务公司于2022年4月更名为某数字科技公司。
某电子商务大连公司于2018年4月注册成立。
某数字科技公司主张某电子商务大连公司擅自以包含其企业名称的方式注册成立公司并开展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企业名称是一种商业标识,随着企业的经营使用,与企业之间逐步形成密不可分的对应关系。
他人在某企业名称变更期间擅自使用该企业原有名称,是攀附商誉的行为,可能造成市场混淆。
某数字科技公司自2016年1月成立至2022年4月更名时,已经以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名称持续经营六年时间,公司与企业名称之间建立起密切关系,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某电子商务大连公司与某数字科技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其在后注册的企业名称完全包含了某数字科技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仅添加“大连”二字作为地域区分。
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关联公司,并在对外宣传活动中刻意弱化行政地域,主观上具有攀附央企背景造成混淆的故意,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电子商务大连公司在某数字科技公司尚未更名时注册成立,后者变更企业名称的事实不会对其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产生影响。
故判决某电子商务大连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某电子商务大连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保护的立法目的出发,将企业名称所承载的企业商誉作为连接点,对企业名称与企业商誉关联性自产生至消亡的过程进行通盘考量。
以混淆性为判断依据,结合被诉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为企业更名后合理期限内的原企业名称设置过渡期并提供有限司法保护。
从而在企业原名称权与公有领域之间划分界限,有利于平衡相关市场主体利益,维护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