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某养殖场诉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6 / 行政 / 行政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5 / (2020)最高法行申15297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代履行是当事人因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导致其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其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适用范围应限于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对案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等作出强制拆除、恢复原状行政决定即实施拆除的,系直接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的代履行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