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突发疾病死亡认定视同工伤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现状探析

#劳资纠纷

844浏览

2023-07-31 11:31:39

王安坤

王安坤 律师

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的规定,考虑了此类情况导致的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一定意义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范围扩大到了“因病”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职能范围。


    因此,在对此类情形工伤认定的把握上,既要考虑工伤保险的制度属性和我国现阶段国情特点,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度扩大。因此,准确的理解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等认定标准与工伤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显得十分必要。


    (一)关于视同工伤情形下“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


    1.工作时间应当严格的理解为从事工作的时间,包括劳动者加班的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通过对条例前后两个条文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在时间要素上认定工伤的情形较之视同工伤的情形更为宽泛,不仅包括工作时间、还包括了工作时间前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素。从法律规定的上下文条款理解,视同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应当作出严格的理解,不能任意扩大。


    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从字面意思理解应当为工作的时间,结合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工作时间应当理解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时间,包括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职工加班加点的时间,而非限定为某一特定的时间段,判断一段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可综合考虑具体工作安排、这段时间内劳动者的活动是否符合用工单位的目的、是否从事与工作内容相关的活动、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和控制、相关的考勤记录、是否存在加班情况及事发时的现实状况等因素、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等因素综合认定,但是对于是否为从事工作仍然是调查认定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