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何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践中对此存在分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赵祖坤诉重庆市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 16 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有观点认为,“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指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未为工伤职工缴费,不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目的解释分析,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都应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何谓“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是“先行支付”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4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是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是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是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首先,这4种情形是并列的,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不支付”。
其次,“用人单位不支付”包括明示的拒绝,如以语言、文字等形式明确拒绝,也包括默示拒绝,如工伤职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用人单位未给予任何回应且在该期限内未予支付的,构成默示拒绝。
第三,从程序上来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依当事人申请而发生,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主动适用先行支付制度。申请人申请先行支付须提供用人单位不支付的证据,如录音、视频资料、文字材料、电子材料等 ;申请中必须明确是“先行支付”,而非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
引用法条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