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执行案件,领取执行款时,申请执行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或者无法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想用他人的账户来代收。
反正就我代理的案件来看,法院是不接受他人账户的,必须是申请执行人本人的账户才行。
这样做,完全可以理解。
一来法院内部也有财务方面的规定,二来打到他人账户容易产生纠纷。
比如,如果申请执行人自己也被别人告了或者被执行了,执行款打入自己的账户,可以拿来偿债;如果打入他人账户,就存在逃债的可能。
如果申请执行人坚持用他人账户来代收,法院会怎么处理?
有这样一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是一家公司。
法院足额扣划到了被执行人的钱款,通知申请执行人去领款。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案外人A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为什么这么做?
申请执行人专门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
大意是申请执行人目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公司银行账户被销户,无法收取执行款。
之前打官司的诉讼费,是委托A缴纳的;现在的执行款,仍然委托A收取。
法院不认可案外人来收款,就没有发放执行款,而是将执行款暂存于法院账户,随后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申请执行人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自己还没收到执行款,本案并未执行完毕,不应结案,要求撤销执行结案的决定,并恢复执行。
法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虽然执行款尚未发放,但原因是申请执行人自身无法提供有效的收款账户所致;
申请执行人要求将执行款发放至案外人A名下账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于是,法院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