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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法院:侵犯肖像权,道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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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 09:50:46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甲公司是某网店的经营者、管理者、使用者。甲公司在该网店的“创意T恤短袖”的商品展示页面中擅自使用了两张包含周某、李某等四人肖像的照片,且未经周某、李某等四人同意进行商业化运营销售该商品。2023年10月12日,周某、李某等四人进行了公证,公证查询显示,使用周某、李某等四人肖像照片的案涉商品已售数量达到7000+,商品标价为人民币19.9元。周某、李某等四人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侵害,将甲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行为,删除侵权链接,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该网店主页位置公开发布内容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持续保留30天,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删除了该商品展示页中包含四原告肖像的图片。甲公司辩称,其使用的照片来源于网络,若侵害了原告权益实属无心之过;原告以店铺销量、收益为依据主张经济损失不合理。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具有绝对性、专有性、排他性等特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即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本案中,甲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网店商品链接中使用包含四原告肖像的图片,用于其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甲公司上述行为未经四原告同意或授权,侵害了四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本案中,甲公司经营的某网店店铺未经四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图片宣传销售案涉商品,该行为构成对四原告肖像权的侵权,损害四原告肖像权权益,现四原告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案涉侵权行为发生在某网店店铺内,传播、影响范围有限,四原告要求甲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与其侵权行为不相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情确定甲公司在其运营的店铺首页首部位置向四原告进行赔礼道歉并保留30日,相关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四原告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或者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甲公司侵害四原告的肖像权,使四原告肖像权权能中的财产性利益受损,应当对非法使用四原告肖像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综合考虑甲公司使用四原告肖像的数量、商品销售价格和交易成功数量以及甲公司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甲公司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对四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在某网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天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四原告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公告或者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甲公司负担;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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