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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等文件是否可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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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3:49:53

王萍

王萍 律师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申请表、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书面文件中仅约定了工作岗位、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部分内容,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仅能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上述书面文件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本特征,可视为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自第二个月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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