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儿子小李大学毕业一直找不到工作,老李整日为此事苦恼。某日,在酒局中经朋友举荐认识了老王,老王得知老李的苦恼后,保证其可以给小李在某事业单位谋求职位。老李欣喜若狂,对老王提出需要10万元的活动经费也如约给付。然而,几个月过去了,老王那边一直没有消息。遂及老李找到老王询问情况,老王表示,以前认识的领导事情还没办成人就调走了,给小李儿子安排工作的事情可能不行了。失望之下,老李要求老王返还其支付的10万元活动经费,但老王以办事所需已经花完为由拒绝返还。随后老李将老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李偿还自己10万元。
本案例中,对于老李因请托他人办事而产生的债务其性质如何认定产生的争议较大,基本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委托合同关系:此种观点认为,老李委托老王为小李安排工作的行为,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无效,故应将收受的款项返还于委托人。
二、不当得利关系:此种观点认为,老王为小李安排工作的行为,违返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无效。但老王没有合法根据收取老李10万元,造成老李损失,老王收取的1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老李。
以上两种观点虽然定性的法律关系不同,但均认为老王安排小李工作收受钱款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而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以上两种观点都认为老王应返还老李因办事支付的费用。
笔者认为: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然而老李通过支付10万元给老王,意图为小李谋求工作的行为,属于企图借助非法手段来实现个人不正当利益,这种行径不仅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违背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更为某些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破坏了国家事业单位的招聘秩序和管理制度。此外,涉案的办事费用,是建立在非法目的上的金钱交易,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应被视作不法之债,不受法律的保护。若通过民事途径来追回这笔款项,无疑会助长此类不良风气和违法行为的蔓延,对社会风气造成进一步的不良影响。基于上述理由并根据《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应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决定涉案办事费用是否返还或直接驳回其诉请。
请托事项涉嫌诈骗的情况分析:
本案例中,若老王虚构事实,明知自己无法为老李办理为其儿子安排工作的事项,却向老李谎称能够办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10万元办事费用后,并未采取任何行动进行办理委托事项,且把办理事项的10万元款项挪作他用,如偿还个人债务或消费、赌博等。之后,编造谎言欺骗老李,声称事情正在办理中,继续骗取老李财物,此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然而,若老王在为老李办理请托事项过程中付出了努力,积极周旋关系,但最终未能成功办理,且其并无欺诈行为或非法占有目的,则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写在最后的话:
对于合法的请托行为,受法律保护,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依法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请托事项违法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其性质为委托合同、不当得利、民间借贷、中介合同、涉嫌诈骗等情况,具体有下面三种处理方式:
1、合同无效,涉案办事费用返还。
2、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依法驳回起诉。
3、涉嫌违法或犯罪,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