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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某公司诉汇某公司、飞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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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1:04:18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佳某公司诉汇某公司、飞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入库编号】2023-10-2-471-002

  【案例类型】参考案例

  【案号】

  一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初18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75号

  【裁判要旨】

  根据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当事人通过省级产权交易所竞得案涉债权,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已经尽到审慎义务,其有权信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 案涉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持股比例相关协议的履行期间跨越了外资审批制度的实施日,其效力发生条件已发生改变。即便如此,前述协议是否有效亦不影响当事人作为善意相对人执行案涉标的的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32条第3款:……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5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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