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盖然性就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给出定义:
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叫高度盖然性占优势标准或高低盖然性规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法官判断哪一方证据更占优势,结合案情,对优势证据予以采信。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引发的诉讼,这类诉讼中,处于管理层的劳动者管理着单位的印章或与印章的管理者关系密切,亦能出示盖有用人单位印章的证据材料,从而导致事实争议较大,法官难以认定,这就需要法官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在实际的审判实务中,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
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
3、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
4、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5、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民事诉讼一般适用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其因果关系属于相当性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比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要低得多。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当然排除亦不构成民法上的因果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