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什么区别?
1、发生的依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尚未生效时(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应当承担的协助、告知、照顾、保护等先合同义务而引发的责任。违约责任只会发生于合同生效后。
2、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违反的是法定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不是当事人约定产生的。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缔约人过错为成立要件,仅个别场合存在例外。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般并不要求以合同债务人及有关第三人的过错为要件。
4、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体现为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的方式,既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强制履行、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方式。
02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不包括因此错失的机会等间接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不能超出履行利益,在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情况下的,当事人所应获得的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有效且全部履行下所应获得的全部利益。
引用法条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