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给还不了解的朋友,U指的是一种“虚拟货币”,简称(USDT),又称泰达币。
当前政策和司法案例,限制虚拟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买U卖U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但并没有否定虚拟币的财产属性,也没有禁止持有虚拟币。所以买卖U现有政策属于非法不违法状态。但买卖虚拟货币却隐藏大量法律风险。
首先,虚拟币不具有法偿性。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币不具有法偿性。所以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行为往往是无效的。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九: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就旗帜鲜明的否定了与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合法性。
其次,涉及虚拟货币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与法律政策相悖的行为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涉及虚拟币的买卖、委托等行为很大可能性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之一:上海某实业公司诉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经解释了用比特币“挖矿”行为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不利于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案涉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应属无效。
虚拟币的交易中隐藏大量刑事犯罪法律风险。许多刑事犯罪披着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的外衣,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也包括拉人头发展下线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下游犯罪。一些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配合帮助炒币后刷脸、取现,使自己涉嫌刑事犯罪,得不偿失。
引用法条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924通知”),提示公民防范虚拟货币带来的金融风险,但是单纯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