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姜某和王某就读于同一个幼儿园,一天姜某在排队等待玩幼儿园内的游乐设施时,被排在身后的王某不慎推倒,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家长仅支付了少量医药费,园方则表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满之下,姜某父亲选择以姜某名义将幼儿园与王某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经查明姜某的受伤既与王某的推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也与幼儿园在监管中存在的疏忽大意,以及平时安全教育的欠缺有关。故姜某因摔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由王某监护人和所在幼儿园共同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