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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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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10:58:51

李芊

李芊 律师

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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