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典型劳动关系确认

#劳资纠纷

934浏览

2023-10-09 17:14:46

蒲乾龙

蒲乾龙 律师

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

    Q:劳动者冒名顶替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时,是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冒名顶替他人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实是解决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


    观点一:因为劳动者具有欺诈行为导致用人单位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①无效。(在民法典中,欺诈行为只是导致合同可撤销,撤销前仍有效) 但,合同无效仅仅是形式要件欠缺,只要双方具备客观要件(从属性),则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观点二:如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会出现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②的规定并未对劳动关系作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该条文只是规定无效后相应劳动报酬是否能主张的问题,但并没有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能根据此款得出合同无效,事实劳动成立的结论。


    (2)在社会保险责任等问题上对用人单位不公。用人单位会根据冒名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为其参保,一旦出现社会保险支付的情形,就可能会导致社会保险机构以主体信息不一致为由拒绝支付社保待遇,该责任最终还是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0)桂0721民初3302号 


    桂07民终318号


    劳动关系本身就具备人身属性,是双向选择的结果。劳动者冒名顶替,导致用人单位对象认知错误,从而与冒名者订立劳动合同,显然是违背用人单位将特定劳动者纳入公司为其劳动的意思,所以,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仅以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这一结果即认为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则一定程度上剥夺作为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用工需求对劳动者进行选择的经营自主权,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允,亦有悖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