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在情节轻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争取不做犯罪处理。存在下面这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1. 数额较小的网络诈骗的:当网络诈骗的金额没达到一定数额(一般是3000元),且行为人是初犯并表现出悔改之意时,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2. 轻微的诈骗信息传播类案件:如果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如未达5000条)或拨打诈骗电话次数(未超过500人次)有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作为减轻责任的依据。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3. 网络影响非常有限的:在互联网发布的诈骗信息浏览次数不多(如不超过5000次),表明影响范围有限,可视为情节较轻。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4. 从犯或仅仅起辅助作用的:在诈骗活动中处于协从犯或辅助地位,未直接参与分赃或获益较少,表明主观恶意较小,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5. 能积极退赔且取得谅解:嫌疑人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显示悔罪态度,是争取宽大处理的重要条件,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6. 一审前完成退赔的:在法院一审判决前完成全部退赔,表明改正决心强,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7. 诈骗自己近亲属无论是否退赔只要取得获谅解的:诈骗近亲属财物,但获得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不按犯罪处理。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8. 特殊情节轻微:即使诈骗金额较大,但因犯罪动机、手段、作用、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轻微,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9. 证据不足:如果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诈骗罪行,自然不会被批捕、起诉。
10. 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如自首、坦白、立功、退赔等十几种法定或者酌定情节,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可争取不批捕、不予起诉。
刑罚从来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一定要谨慎适用刑罚,如果犯罪的打击面太广,那么刑法存在的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