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资助他人聚集的人员。
“组织”,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协调非法聚集活动的行为;
“资助”是指筹集、提供活动经费、物资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多次实施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多次”,指三次以上。
“非法聚集”,是指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集会、集结的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况。如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中断等。
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的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资助的金额多;非法聚集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