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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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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0:06:52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组织、资助他人聚集的人员。

  “组织”,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协调非法聚集活动的行为;

  “资助”是指筹集、提供活动经费、物资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多次实施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多次”,指三次以上。

  “非法聚集”,是指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集会、集结的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进行的情况。如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中断等。

  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的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资助的金额多;非法聚集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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