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于不起组织、纠集作用,仅偶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个人,虽然不以犯罪论处,但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拘留、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
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亦规定,明知他人进行聚众淫乱活动,仍为其提供条件的,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接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