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如下:
1.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2.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事实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3.受胁迫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
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撤销权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撤销权人不得再要求撤销合同。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