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A:通常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受挂靠方管理。劳动者与被挂靠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与被挂靠方存在劳动关系。当用人单位主体出现“表见”情形时,可以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劳动者从事相同的工作,也会因为不同的用人单位作出不同的决定。而这种挂靠情形通常会导致劳动者自认为自己在为被挂靠单位工作 的错误认知。对外,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足以让劳动者相信在为被挂靠方劳动时,应该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内行为导致的,至于对内责任怎么划分,是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双方的事。
(2019)川01民终4018号
(2014)二中民终字第09887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观点二:认为与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劳动关系不受《民法典》调整,不适用表见制度。挂靠人以被挂靠方公司名义对其招用的员工进行管理,不构成对被挂靠人的表见代理,不能认定被挂靠人对员工进行管理。不应该认定与被挂靠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9)川民再654号
——观点三:为解决工伤保险问题,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条文将被挂靠方列为责任主体,但是实践中,如果不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劳动者就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应当认定劳动者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