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等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机关要求申请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第二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五解聘辞聘17规定,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引用法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2020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