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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是否属于《民法典》关于可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认定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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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4:24:05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艾滋病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之一,影响结婚和生育,同时也会对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意愿产生实质影响,目前艾滋尚无法治愈,死亡率较高,遗传性较高的现状,应认定为大众普遍认知中的重大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重大疾病原属婚姻无效情形,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