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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的定罪量刑!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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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7 11:26:14

刘微微

刘微微 律师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

  (一)罪名认定

  1.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誉的,不成立本罪。

  2.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等行为,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处理权限的人依照风俗习惯处理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构成本罪。

  (二)一罪与数罪

  1.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

  2.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

  3.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4.从时间要求上,行为人必须于被害人死亡后对其尸体加以侮辱、毁坏,否则如果被害人尚未死亡,其侮辱、毁坏行为构成杀人行为的一部分,不能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