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工作时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者则认为自己属于全日制用工,此时如何进行判断。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存在很大的差异。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判断用工性质时,不能仅仅以在“岗”的时间去认定,应从其职业性质判断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再结合工资结算、工作安排和管理等方面去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何用工性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