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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仅根据达成刑事和解而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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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5:53:22

戎子鑫

戎子鑫 律师

山西望公律师事务所

  可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已被2021年新解释废止,但该条内容原文保留在新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尤其是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76号黄静诈骗案中,两级检察机关认为《解释》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作出,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因此《解释》只能针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不能根据《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法院认为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说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实体规范,体现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立法创新。

  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案件公检法处理原则的规定,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第五百零五条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规定,均属于第二百七十九条“从宽处罚”的范畴。

  因此,对于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无须再按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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