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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刑法135条、136条、139条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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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3:58:09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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