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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合同的必备条款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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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15:25:36

刘琪

刘琪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抵押质押合同其实只有下列两项是必备条款(合同首尾部除外):

  (1)担保的主合同——也就是被担保债权,并不一定要写明被担保债权的金额;

  (2)抵押或质押财产。

  如果这两项都没有说明,则法院完全可能认定抵押、质押合同未成立,抵押权人、质权人无法行使担保物权也无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例如原告南京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立莱玛石材有限公司、丁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中,法院认为:“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鼎立公司签订了《反担保质押合同》,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被质押机器设备和石材的名称和数量等,由于该合同缺乏必要条款,因此上述质押合同未生效。”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描述,该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成立。”——但从合同起草审查的角度,就不应该采取“概括描述”,而应该准确、具体说明用于担保的财产信息。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直接由主合同约定即可,抵押质押合同中常常不作约定。

  担保的范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编》第389条应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如果双方本意就是如此,则担保范围不作约定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