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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不要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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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 15:06:20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某日,张三骑行一辆共享单车在外闲逛,因为边逛边使用手机分心骑行,不慎将一路人撞伤,张三见势不妙,跑了。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找到了张三,经认定张三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路人经过鉴定为重伤,根据交通肇事案件的法律解释,张三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很快侦查完毕,后由检察机关公诉至法院,因为张三及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后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的缓刑,相关判决后,张三未上诉,判决生效,公安机关因为张三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吊销了张三驾驶证,张三无比郁闷,他又没开机动车,没有使用机动车驾驶证怎么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呢?

  张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是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没有明确规定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吊销驾驶证,2是张三骑行共享单车,根本谈不上使用机动车驾驶技能,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行为不当,直接作出撤销处罚的决定。那么这样理解是否有道理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该条文来看,根本不可能得出处罚对象仅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而是所有对象,包括非机车驾驶人,其次一般认为这一条的构成犯罪就是指交通肇事罪,而不论主体,不论是否使用驾驶技能,反过来理解,只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就是在不当使用安全驾驶技能,从惩戒措施来说,不适合再使用驾驶技能,应当剥夺驾驶许可,以防止更大危险。

  那么要想不吊销张三的驾驶证,要从哪个方面来出罪说理呢。根据司法解释,张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虽造成个别人死伤,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随时有可能向多数人的方向发展,也是影响公共安全,而对比张三的行为,张三在非机动道行驶,骑一个共享单车,一般情况下,怎么也不可能构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的公共安全的危险,而事实也是造成特定对象的重伤,因此从犯罪构成来分析,张三的行为其实不应该是交通肇事罪,当然张三的行为也不是不构成罪,相反对照刑法侵法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张三的行为应该定性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比较妥当,那么因为张三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不构成交通肇事,因此,也不就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也就不存在需要吊销驾驶证的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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