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五金属于彩礼,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需要退还给男方。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2、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相关法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修订)》
十七、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第十七条是对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大额财物能够请求返还问题的裁判指引。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给付对方大额财物应定性为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瑞典等国的民法典均对此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一文中亦持该观点,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44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裁判规则总结:
1.恋爱期间,一方将价值巨大且与未来生活密切相关的房屋权利无偿转让给另一方,是隐含强烈感情因素的财产处分,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生活并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依照民法总则有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2.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建立恋爱关系,一方从银行柜台取出的大额现金,综合分析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已将此款交付给被告。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给付此款的用途,结合双方相关陈述,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可以认定此款系为结婚目的而给付的彩礼。被告陈述双方在恋爱期间已同居,但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就此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同居。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钱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有无同居历史,女方流产经历(提交医院病历)都会作为法官酌情判决的依据。即使并未结婚但是有同居事实并孕有小孩那赠予一般不予返还或者说象征性判决还很少一部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