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冯某与孔某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由三人共同合伙经营某公司,后以孔某父亲的名义收购了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孔某父子实际控制某公司的生产经营,将某公司的经营收入用于投入扩大再生产,从未向林某、冯某分配过利润。林某、冯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孔某返还林某、冯某合伙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孔某同意解除合伙关系,但拒不提交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册,也不同意对公司现有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评估审价,致使法院对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无法确定,故法院对林某、冯某主张返还投资款本息的主张予以支持。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