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今天开庭偶然听到一审法院承办法官要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原因是该当事人二审提交一审已有但未提交的证据,并且二审法院准备基于该证据进行改判,一审法院法官劝当事人撤回上诉或者调解,否则将对其进行罚款。你觉得合理、合法吗?
目前法院考核重要指标为上诉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一审裁判被发回重审率、审限内结案率,特别是一审判决被发改,会严重影响法官审判质效考核,扣承办法官的绩效,目前部分法院还会定期通报发改案件,被通报的案件,有些还要求承办人写情况说明等汇报材料。
下面看看法律、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理解与适用的内容,汇总如下:
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是基于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社会事件等,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应当认为其未及时提供证据存在正当理由。对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也应当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
如果当事人基于轻微或者一般过失未提供证据,可予以训诫,而不必罚款。罚款数额要考虑过错的程度,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逾期举证会导致诉讼拖延,并希望发生诉讼拖延的后果。重大过失是指当事人认识到逾期举证的后果,因自身原因未能尽力避免该后果的发生。
如果因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导致案件无法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审结,严重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法院认为这是比较严重的导致诉讼延迟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持有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提交,导致二审改判,可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在采纳证据的情况下,可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当中,一审开庭才提交证据,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大多数案件当事人没有专业法律背景,证据收集意识非常差,甚至不知道何为证据,有些案件也没有律师参与,一审败诉后,二审当事人才委托律师参与。如果都简单地罚款处理,当事人打官司没拿到钱,还被法院罚款,可能也会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甚至会激化矛盾,承办人面临当事人无休止地投诉、信访。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2023年河南全省法院案均结案时间37.08天。事实上,我们办理的部分案件有的不到30天就可以开庭、判决结案。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简易程序,在河南办案,你会发现,收到传票后没几天就要开庭了,很多证据是没办法及时收集。大多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证据都是开庭才提交,以河南省内法院为例,被告开庭前一般仅仅收到传票、起诉状、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并未将原告的证据送达给被告,如果申请阅卷,可能法官回复现在网上立案,纸质证据原告还没提交,等开庭再说吧。仅仅凭起诉状上只言片语,根本无法了解案件全貌,证据收集也缺乏针对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开庭当天一般举证期限即已经届满,开庭当天交换证据后,当事人发现反驳证据还未收集或者需要补正的,可以书面申请法院延长或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一般法官都会准许当事人庭后补充证据,因为大多数法官也不想自己的案件因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被发改。
特别是对于公司、企业而言,为了省钱一审随便找个员工参与诉讼,一审败诉后,二审、再审才找专业律师,结果二审、再审改判,如果法官认为该案是在一审诉讼中已经持有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提交,导致二审改判,真的恼怒了,直接罚款100万,这个锅,对于企业员工(法务)而言,就属于严重失职,甚至有被开除、追责的风险。当然,对于律师而言,很多证据材料分别在公司、企业不同部门保管,部门之间调取材料有时相互为难。律师必须要把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及时提示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务必一审提交给法院,有效规避此类法律风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