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物业服务公司的小区中,如果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导致爆炸等事故从而致人伤害,对于责任归属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首先,《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年修订,后续可能有新的修订)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其中虽主要针对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但在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可能需要由业主自行组织管理或者由社区居民自治机构,如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代为履行。
《侵权责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整合入《民法典》)原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延续了这一精神,明确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虽然上述条款并未直接提及公共设施爆炸,但根据民法典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原则,如果居委会或其他管理机构事实上承担了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职能,那么它们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若因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与维护义务,致使公共设施发生爆炸并造成人员伤害,理论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委会在协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公益事业方面的职责,尤其是涉及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居委会应当积极参与并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公共设施爆炸致人伤害的情况下,居委会或其他实际管理机构如果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则可能需要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具体的责任划分和承担方式还需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相关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规定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这样的案例往往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明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