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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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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3 11:27:56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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