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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蒲律学习法条(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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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1 10:58:59

蒲乾龙

蒲乾龙 律师

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一)被申请人的近亲属;(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三)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解析学习:

  1.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民事制度。

  2. 宣告失踪制度是从社会利益考虑,将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尽快确定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司法判决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该失踪人的某些身份关系不稳定状态,尤其是其财产无人管理及其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义务不能及时履行的非正常状态,使得有关失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正常行使,以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3. 宣告失踪为对自然人失踪事实之司法确定,具有双重目的:(1)维护失踪人自身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因财产无人管理而遭受不测之损害;(2)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失踪人失踪之事实而导致财产损害。

  4. 失踪宣告为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失踪客观事实的司法确认,对于失踪人所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均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的申请,并无先后顺序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均可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也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同时申请。

  5. 在司法实践中,利害关系的范围还扩及在事实上具有共同生活关系的人。

  6. 有利害关系也并不等同于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必要。例如,实践中,失踪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缺席判决、公告送达等制度实现,通过宣告失踪制度解决一般债权纠纷不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故有必要对此类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予以必要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